**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民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原审被告:抚松县第七小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林海波,男。
上诉人**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抚松县第七小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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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宋永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赫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