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与吉林新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第七小学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民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原审被告:抚松县第七小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林海波,男。
上诉人**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抚松县第七小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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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宋永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赫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