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6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
负责人:赵启民,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霞,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新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山,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清伟,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第七小学。
法定代表人:孙廷菊,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男,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5201094652,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63号7-18。
上诉人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通广白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新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抚公司)、抚松县第七小学(以下简称抚松七小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通广白山分公司负责人赵启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宏霞、被上诉人新抚公司委托代理人毛清伟、被上诉人抚松七小学委托代理人金星男、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广白山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吉062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依法依事实支持通广白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一审人民法院仍然罔顾事实,可谓执迷不悟。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新抚公司、抚松七小学、证人***已经确认抚松七小学同新抚公司所签协议时间是2017年7月25日后,协议标注的时间是2017年7月15日,整个维修改造工程共计22天,实际上在通广白山分公司在即将完成案涉工程之际,***与新抚公司、抚松七小学策划了这个合同骗局,目的是利用新抚公司所签的合同,名正言顺地将属于通广白山分公司的工程款转走,以达到侵吞通广白山分公司工程款的目的,一审法院竭力掩盖事实真相,本质上是在帮助新抚公司实现不当得利的非法目的。庭审中,通广白山分公司提交了9份证据,第1份证据至第9份证据从合同签订、材料采购、人员雇佣、施工过程、施工范围、工程款材料款的垫付支出,人民法院己生效并履行完毕的调解文书,已形成衔接紧密的证据链条,通广白山分公司投资并施工完成抚松七小学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的事实不容否认,通过多次庭审,已经确认新抚公司在这个工程中没有投入一分钱,仅凭一纸未履行的合同和所谓的资质就可以不劳而获吗?面对通广白山分公司提供的如此充分、确凿的证据,一审判决竟视而不见,不予确信,这是枉法裁判!一审判决记述认定:***挂靠新抚公司,在此情况下,通广白山分公司主张新抚公司构成不当得利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另,一审判决记述并认定:***在原审二审时自认其和赵启民是合作关系,本次庭审又主张是雇佣了赵启民,对这种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陈述,一审判决为什么不深入探究,以进一步查明并确认案件事实真相?是怕继续查下去,会将事实查得太清楚吗?如果是合作关系,合作协议呢?如果是雇佣关系,支付佣金的凭据何在?综上,新抚公司并没有投资并施工抚松七小学的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其结算工程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通广白山分公司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依事实纠正一审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
新抚公司答辩称,新抚公司与第七小学签订的《抚松县第七小学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的,在签订上述协议之前原告根本不知道通广白山分公司与第七小学签订了什么协议,新抚公司依协议书约定对第七小学维修改造工程进行了施工,通广白山分公司称新抚松公司没有参与本案涉案工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抚松七小学答辩称,通广白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称,通广白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广白山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第七小学对返还上述60万元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原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3.利息部分自2017年8月25日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5日,通广白山分公司与抚松七小学签订维修改造工程协议,抚松七小学的门窗更换、墙面刮大白、供暖设施改造、地面瓷砖铺设等项工程进行施工并就质量、工期、价款以协议方式进行了约定。协议签定后,通广白山分公司组织材料及人员开始施工,在工程即将结束时,抚松七小学以合同需要审验并加盖县教育局公章为由,将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回,同时与新抚公司签订了所谓的合同并同新抚公司进行了结算。通广白山分公司的校舍改造工程总价款89万元,扣除称金和施工过程中预支的费用,新抚公司应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新抚公司没有参与本案涉案工程,抚松七小学的改造工程完全由通广白山分公司施工,其人工费、材料费完全由通广白山分公司支付,该工程与新抚公司无关,新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抚松七小学在工程管理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5日,抚松七小学和新抚公司签订了抚松县抚松七小学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协议书,抚松七小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将工程款89.7万元(含税)分四次汇入新抚公司账号,新抚公司在扣除相关税款后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挂靠新抚公司,本案诉争工程由***完成。
上述事实有新抚公司提供的《抚松县抚松七小学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协议书》、工程验收单、银行转账回单、增值税发票等书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通广白山分公司起诉主张其完成了抚松七小学的工程,新抚公司应当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并由抚松七小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通广白山分公司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通广白山分公司提供了一份工程预算表、工程验收单及赵启民和诸证人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其完成了本案诉争工程,但工程预算表没有具体日期,且预算表不代表正式合同;工程验收单上亦无通广白山分公司或赵启民的签字。抚松七小学不认可将工程承包给了通广白山分公司,认可其和新抚公司签订了合同,且该工程是***完成的,工程结束后,已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新抚公司。新抚公司亦自认其和抚松七小学签订了合同,***挂靠其公司,该工程系***完成,抚松七小学已将工程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新抚公司,新抚公司在扣除相关税款后已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对新抚公司的主张予以认可。***在原审二审时自认其和赵启民系合作关系,本次庭审又主张其雇佣了赵启民,庭审中,通广白山分公司明确不需要***承担责任。综上,通广白山分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和抚松七小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且本案诉争工程系其完成,故对于通广白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通广白山分公司提交三份新证据,分别是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6执24号执行裁定书,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6执24号案件结案通知书,2018年10月16日胡善发起诉通广白山分公司支付雇佣所欠的改造抚松七小学塑钢窗安装费66986元的起诉书。证明抚松七小学的维修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通广白山分公司拖欠胡善发的安装费和材料费,被胡善发起诉到泉阳法庭,被泉阳法庭依法认定该欠款事实存在,该维修工程是由通广白山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拖欠胡善发的安装费和材料费属实,由通广白山分公司支付胡善发欠款66986元。2019年4月12日该笔款项已被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完毕,全部款项已支付给胡善发,进一步证明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就是通广白山分公司,这一事实毋庸置疑。胡善发起诉的维修款是包含泉阳小学和抚松七小学,总共的工程款是206986元,当时施工期间已支付14万元整,尚欠66986元。泉阳小学和抚松七小学是通广白山分公司同时施工,同时签订劳务合同和材料合同,同时完成的泉阳小学和抚松七小学的施工。
新抚公司质证认为:通广白山分公司所述无事实依据。抚松七小学与新抚公司签订的工程的各项签证单,工程的验收签字手续,双方确认工程项目审核书,改造工程的审核报告,付款收款凭证,还有签订的合同,还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财政审核报告,结算手续都是属实的,望法庭依法驳回通广白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新抚公司合法权益。
抚松七小学无质证意见。
***质证认为:通广白山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涉及的工程款是抚松七小学和泉阳小学共同的购买窗户的款项,不是单独第七小学的窗户款项。通广白山分公司所述不属实。通广白山分公司没有有效合法的资质。本案焦点就是合同是否有效。通广白山分公司所述的工程款数额属实。通广白山分公司所述是两个学校的窗户款。不能认定为抚松七小学的工程款。通广白山分公司提交给***的安全生产许可和资质证明,经查询均属伪造。***已经去相关部门咨询。泉阳小学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
***提交五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吉林省通广建筑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该公司0元注册。第二份证据是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假的。第三份证据是资质证明,证明该公司资质是假的。第四份证据是照片3张,证明***去相关部门咨询,一个是北京建设部,另一个是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五份证据是泉阳小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证明通广白山分公司是以假资质骗取施工,并且工程款已经结算。
通广白山分公司质证认为:***提供的证据纯属无中生有,***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当时泉阳由通广白山分公司同时签约泉阳小学和抚松七小学。在签署过程中因两个学校的工程属于维修工程,并没有让通广白山分公司提供相关特殊手续,由通广白山分公司营业执照签署,新抚公司与***在一审已经曾陈述三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投入一分钱,当时两个学校施工全是通广白山分公司签署的分包工程协议书,材料协议书,这些证据已经提交。所有施工期间的费用全部由通广白山分公司支付,新抚公司没有投入一分钱,在施工进入尾声时,没有通知通广白山分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同校方签署新合同。如果是新抚公司完成的该校维修工程,为什么胡善发请求给付所有塑钢窗款欠款起诉通广白山分公司,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执行当中还是由通广白山分公司完成该欠款偿还。刚才***所述通广白山分公司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纯属谎言,如果公司不具备施工条件,为什么同时签约两个学校,一个施工合同生效,一个施工合同不生效,为什么不生效要在通广白山分公司施工即将结束时再签署第二个合同,不生效的同时应该在通广白山分公司进工地同时就应该把合同说清楚,所有投资款通广白山分马球就不投入了,私自更改合同的目的还是为了不劳而获,实属新抚公司不当得利成立,在两个学校施工期间所有人工合同材料合同都是由通广白山分公司完成的,新抚公司在施工期间没投入一分钱,怎么能将所有工程款不劳而获,希望法院秉公处理。抚松七小学私自更改合同请核查。企业信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有承包工程范围三份证据是通广白山分公司的总公司信息,能够证明通广白山分公司作为分公司有安全生产资质,也在承包工程的范围之内,所以通广白山分公司施工维修工程是合法的。三张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与本案无关。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有通广白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承包工程的范围,上面有通广白山分公司的公章,证明通广白山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结算的单价和凭据通广白山分公司在一审已经提交,该证据是真实有效的。由***提供的审核报告进一步证明了通广白山分公司是真正的施工人。所以该案的工程款应由通广白山分公司取得。抚松七小学和新抚公司只是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没有实际履行。所以不应该取得该维修工程款项。
新抚公司质证认为:新抚公司与抚松七小学签订合同之前对通广白山分公司与抚松七小学之间有合同不知情,新抚公司款项由抚松七小学转给新抚公司,新抚公司出具正式发票,均已提交一审法院,其他事宜与我公司无关,属于他们之间私自合作关系。新抚公司转给***,***转给赵启民,证据已经提交给一审法院。***提供的泉阳小学的施工手续是否成立,通广公司和通广白山分公司是否有权利签订合同与新抚公司无关,新抚公司与抚松七小学签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手续已经提交,***和赵启民之前签的合同与新抚公司无关。
抚松七小学未予质证。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通广白山分公司主张其与抚松七小学签订维修改造工程协议,承包抚松七小学的维修改造工程,但其未提交与抚松七小学签订的工程协议。通过一、二审法院几次庭审各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陈述可以认定通广白山分公司参与抚松七小学维修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新抚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其与抚松七小学的维修改造协议,可以证明其是该维修改造工程的合法承包人。本案实际应为实际施工人主张给付工程款纠纷。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向通广白山分公司释明,***系本案涉案工程分包人,通广白山分公司坚持向新抚公司主张不当得利,通广白山分公司主张新抚公司不当得利无事实法律依据。对通广白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通广白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通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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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楠
审判员 李世为
审判员 历彦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