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05民初200号
原告(案外异议人):吉林新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1962年3月10日生,现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系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侯广州,1964年5月11日生,现住白山市。
被告(被执行人):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新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抚公司)与***、侯广州、抚松县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兴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新抚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新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3元减半收取35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车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