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鼎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4706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郴州月亮湾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南岸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永州市鼎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路湘寓1号1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郴州月亮湾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州市鼎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郑 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