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广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恒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恒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
3、于2020年9月28日,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0年9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人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连祥,通报本案执行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全面了解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因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成国
审判员 魏晓宁
审判员 崔玉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