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广山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0民初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8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0元,由***负担。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3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查封***(身份证号:)名下车牌号为苏K×××××的机动车,但本院未实际控制。
5、本院在案件审理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扬州市广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但本院认为无处置价值,同时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下午3点与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冯纲进行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亦认可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扬州市广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40%的股权无处置价值。
6、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上午前往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
7、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前往***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陈集镇××村××组××号调查财产线索,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由于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以短信的方式同意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的方案。
9、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672000元,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民初5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集成
审判员 阮 骏
审判员 汤军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