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6110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黄山垄社区小工业园区**场地。
负责人:卓中雨,经营者。
被告:江苏子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五段镇肖五路**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钢模出租站诉被告江苏子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徐州市云龙区**钢模出租站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云龙区**钢模出租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云龙区**钢模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2元,减半收取4286元,保全费2944元,合计7230元,由原告徐州市云龙区**钢模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 梁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