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五段镇***7号。通讯地址:沛县建行北江南美术馆第一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燕林元。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燕林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4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明显错误。从被上诉人诉讼理由来看,本案明显为“合伙”纠纷。一审法院故意错误认定案由,规避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沛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以其与原审被告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徐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