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526号之一
原告:苏州泓晟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慎之,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翔,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易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泓晟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易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403民初52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