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泓晟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易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526号
原告:苏州泓晟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慎之,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翔,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易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泓晟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易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泓晟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泓晟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苏 醒
人民陪审员  郭银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