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圣园(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执异9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西面商铺,组织机构代码:147289494。

法定代表人:余艳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盛佳斌,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山湖圣园(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泥山湾无门牌内),组织机构代码:782352325。

法定代表人:张法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何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郡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公元大厦****:739948756。

法定代表人:李随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任镕徽,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申请人):杭州市临安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潭路**2914562。

法定代表人:陈方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圣园(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园公司)、浙江郡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郡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杭州市临安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20)浙01执1112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金汇公司诉圣园公司、郡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19)浙01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圣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汇公司信托贷款本金1236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未清偿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2日起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圣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汇公司律师费20万元、保全担保费用51650元。三、金汇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圣园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最高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26298号、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26299号、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26300号、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26301号、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26302号、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26303号、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26304号、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26305号、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26306号〕。四、郡原公司对圣园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郡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圣园公司追偿。五、驳回金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圣园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郡原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金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01执1112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390165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91302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26日,金汇公司与兆丰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合同》,约定:金汇公司将其拥有圣园公司、郡原公司的主债权、担保物权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的诉讼费、保全费整体转让给兆丰公司,并于2020年11月30日向圣园公司、郡原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金汇公司确认兆丰公司已付清《债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所有债权转让对价。同时,本院就本案债权转让事宜约谈各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对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事宜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金汇公司与兆丰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兆丰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债权人金汇公司支付了对价,应取得合同约定的债权。金汇公司与兆丰公司以通知形式履行了告知被执行人的义务,且各被执行人均无异议,对此,该债权转让对被执行人已发生法律效力。兆丰公司主体适格,其依据法律行为继受债权关系之权利义务,应为执行依据效力所及。据此,兆丰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20)浙01执1112号执行一案中的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杭州市临安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浙01执1112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浙01民初字437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权利义务由杭州市临安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 彦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孙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越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