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26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39号26-2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天泉路38号天元花园25座1001单元。
原审被告:***,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天泉路38号天元花园25座1001单元。
再审申请人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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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