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草园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四季春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201民初71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6日出生,彝族,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728052。
被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8449。
被告:云南四季春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麦田时光大厦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236950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510766123。
被告:成都绿草园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渝路2号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一区9-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四季春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绿草园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死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黔0201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经本院通知,***的继承人均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的规定,现原告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38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黄亮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