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23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
被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西路80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1130100745431884D。
法定代表人:吕浩,任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冀1023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