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奕盛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3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奕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永清养马庄乡韩城村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023308384207L。
法定代表人:付路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80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745431884D。
法定代表人:吕浩,任该公司总经理。
廊坊奕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冀10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永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