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奕盛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3执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奕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永清养马庄乡汉城村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023308384207L。
法定代表人:付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80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745431884D。
法定代表人:吕浩,该公司总经理。
廊坊奕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冀1023财保2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廊坊奕盛***工程有限公司的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永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