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奕盛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3财保273号
申请人:廊坊奕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养马庄乡韩城村北。
法定代表人:付路军,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福,公司经理。
申请人廊坊奕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奕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洪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