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2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李瑞霞律师。
被执行人:杨中国,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如敏,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杨中银,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空间1单元19层1905号。组织机构代码:78805262-2。
法定代表人:杨中国。
***与被执行人杨中国、李如敏、杨中银、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公证处作出(2016)郑管证执字第00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中国、李如敏、杨中银、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6)豫0105执34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中国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号楼1单元18层1810号(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034249)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限行人杨中国、李如敏、杨中银、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杨中国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号楼1单元18层1810号(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034249)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宏
审判员 关磨
审判员 申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