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恢6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杨中国,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杨中银,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空间1单元19层1905号。组织机构代码:78805262-2。
法定代表人:杨中国。
关于***与杨中国、***、杨中银、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公证处作出(2015)郑管证经字第111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借款人若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出借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吗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愿意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杨中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杨中国在银行存款共计40066.08元,予以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803.10元,予以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杨中银在银行存款3523.68元,予以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滕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银行存款19241.45元,予以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在郑州银行有存款241.91元,已扣划到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发还;在中国银行有存款9599.53元,已冻结,执行款账户超长(大于12位)暂不支持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杨中国、***、杨中银、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杨中国名下有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号楼1单元18层1810号房产一套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查封,该院已将处置权移送我院,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杨中银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院××楼××单元××号房××套,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依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作出悬赏执行公告,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抗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中国、***、杨中银、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