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恢70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堡支行。
被执行人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延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中国,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81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堡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中国、***、***、河南延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中国、***、***、河南延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6771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