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恢639号
申请人行文凯,男,汉族,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盛润国际空间******。
被执行人杨中国,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李如敏,女,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
行文凯申请执行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中国、李如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中国、李如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行文凯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利息总数须扣除已偿付的35000元)。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中国、李如敏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行文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中国、李如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如敏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英路10号1号楼5层137号采取了拍卖措施。经两次依法公开拍卖,2019年7月22日申请人行文凯参与竞拍并竞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英路10号1号楼5层13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801060925)房屋的查封;
二、前项所述房产解除查封后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行文凯所有(身份证号:4101021957********);
三、买受人行文凯(身份证号:4101021957********)可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孟 璐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刚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豫0105执恢639号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文凯申请执行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中国、李如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中国、李如敏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行文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一、解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英路10号1号楼5层13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801060925)房屋的查封;
二、前项所述房产解除查封后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行文凯所有(身份证号:4101021957********);
三、买受人行文凯(身份证号:4101021957********)可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