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2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杨中国,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空间1单元19层1905号。组织机构代码:78805262-2。
法定代表人:杨中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中国、***、***、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公证处作出(2016)郑管证执字第00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中国、***、***、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63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中国、***、***、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交由我院执行,我院已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10月29日,向四位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
2、2018年11月28日,向四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8年10月28日、2019年4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杨中国、***、河南腾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3155元,该款项已划拨并返还申请人;
4、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中国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号楼1单元18层1××1号房产(产权证号:10××49)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
5、2019年4月3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81执29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