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盛润国际空间******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州市金水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交书面变更主体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豫0105民初23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已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8月24日在东方今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曁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依法取代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成为合法债权人。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变更请求。综上,请求将河南省*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340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原执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主体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一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一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出具的《确认函》一份。
本院查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诉被告河南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豫0105民初23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061447.45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州市××水路××楼××单元××、××、××、××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10××**、10××**、10××**)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69元,减半收取41084.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民事判决于2019年5月17日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9)豫0105执11067号。
2016年5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将其对主债务人为河南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2016年8月24日,双方在《东方今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曁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该债权转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将其对主债务人为河南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双方在《东方今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曁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对该债权转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申请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符合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