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1023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清县会昌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永清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执行人:廊坊万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德归镇西柴沟村。
法定代表人崔植斌,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永国土资罚字【2018】28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永国土资罚字【2018】28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廊坊万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只是施工方,并不是土地的使用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永国土资罚字【2018】28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田芳
审判员 姜海峰
审判员 彭 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