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1民催12号
申请人:江苏江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仓路5号1幢5楼。
法定代表人:顾建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江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江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327221175156、票面金额为35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江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江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栋明
审判员 钱国平
审判员 杨春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