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6650号之二
原告:安徽徽一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紫荆广场1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F6TT5T。
法定代表人:焦福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龙,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英男,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易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朱巷镇朱长张璐庞古堆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868782041。
法定代表人:崔春,总经理。
原告安徽徽一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易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徽一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徽一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4931元,均由安徽徽一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义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