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602民初878号
原告:甘肃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系该公司文员。
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甘肃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通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代偿款17516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暂计算至立案日期25223.04元,之后的利息按照上述约定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4日,***以华通公司名义与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箱式变电站定做合同,***中期负责采购设备等。该项目运行期间,***作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欠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75160元。2022年1月11日我公司为***代偿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75160元,***出具借条1张,并约定偿还该笔款项的内容及利息约定,借条出具后,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华通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定做合同1份、付款回单4张、电子汇票2张、借条1张,证明华通公司为***代偿还了175160元的事实。
***对华通公司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4日,***借用华通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并以华通公司的名义与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箱式变电站定做合同,采购设备。施工期间,***作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欠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75160元。2022年1月11日,华通公司替***代偿所欠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75160元,***给华通公司出具借条1张。后华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已经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华通公司已替***清偿了债务,其有权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主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履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偿还甘肃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货款175160元,并从2022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息随本清。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