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4民初295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01-A-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28570773。
法定代表人:*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皖新文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号2-3(第2层第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7WA9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皖新文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皖新文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吉红霞
审判员张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