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盛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京华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2民初454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华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大河路北马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5241297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367号东明综合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112075。 法定代理人:徐国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 被告:**市叁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中华路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69404601E。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北京华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通公司)、石家庄市盛大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市叁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度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京华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叁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34079.92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广电公司在**市的“宽带农村”建设项目,由**公司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所用的物资由京华通公司提供。2018年3月27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该项目三浒村—***段架钢胶线施工过程中,因京华通公司所提供的地锚石发生断裂,致使原告被摔伤。经**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左髂骨骨折、左侧胸部软组织损伤、左侧面部皮擦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已达到九级。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11171.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日×15日)、营养费3000元(50元/日×60日)、伤残赔偿金56124元(14031/每年×20年×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3857元(23461/年×60日)、误工费34900元(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年收入94358元×(120+15)日)、被抚养人生活费12521.3元(儿子***15周岁,11383/年×3年×20%÷2=3414.9元;儿子***10周岁,11383/年×8年×20%÷2=9106.4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6元。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至今未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京华通公司辩称:本案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京华通公司不是涉案地锚石的生产者,主体不对;本案需要原告证明涉案地锚石存在缺陷、其自身损害与地锚石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照片看来造成原告摔伤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证明存在因果关系;京华通公司所供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已经由需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数量、品质进行了验收,并且京华通公司提供了地锚石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证明所供地锚石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自身没有从业资格,也没有经过职业培训,不了解施工的相关技术,所以原告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的,与地锚石本身无关;营养费标准过高,应按每日30元计算60日;护理费期限应按30日;误工费标准不认可,应按照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原告的伤情过低,不应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费用过高。 **公司辩称:原告与**公司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施工所使用的地锚石电线杆均是河北广电公司购入,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受伤系地锚石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的,其次**公司已将该工程的施工转包给了具有相关资质的叁度公司,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叁度公司辩称:原告的损伤与我公司无关,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发布“宽带农村”项目招标广告,被告**公司经过招标取得该项目的施工资格,负责**市中心机房—开发区分机房…三浒村—***等区域的工程施工。2017年9月20日,**公司与叁度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该项目转包给了叁度公司。2017年9月28日,广电公司与被告京华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广电公司购买被告京华通公司的水泥杆、镀锌铁线、地锚石等材料。2018年3月27日,原告***在三浒村—***区域施工时,从离地高6米左右的电线杆上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11日,共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11171.62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左髂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部软组织损伤等伤情。经本院委托,**法医鉴定中心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之损伤属于九级伤残;***出院后休息期限120日,出院后护理期限45日需壹人护理,营养期限60日。 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被告京华通公司提供的地锚石断裂。原告没有从事高空架线的相关资质。原告需要抚养的被抚养人***15周岁、***10周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施工合同》、《购销合同》、照片、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起诉产品销售者即被告京华通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摔伤事故,主张其受伤系被告京华通公司销售的地锚石质量不合格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案原告提交的照片仅能看出地锚石断裂,而断裂的原因并不能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照片中体现,无法证明地锚石断裂系质量问题、还是架线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以及原告的安全带是否系牢造成摔伤。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系被告京华通公司的地锚石断裂所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以及原告受伤的事实,本院酌定原告***的损失由原告***承担40%,由被告京华通公司承担60%,被告**公司和叁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根据原告出示的相关证据、结合案件事实认定如下:1、医疗费11171.62元,有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可;2、原告主张住院15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标准过高,应按照每日50元计算,共计750元;3、原告主张60天按每天50元营养费3000元,标准过高,应按照每日30元计算,共计1800元;4、原告鉴定为九级,其伤残赔偿金5612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电力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34900元,因原告***并未取得电力行业从业资质且也没有从事该行业,故不能按照该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告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即年23461元。原告的误工期限,公安部发布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三期标准》中关于尺桡骨骨折非手术治疗的误工期的规定,标准为90-120日。由于原告骨折没有经过手术治疗,故原告的误工期限本院酌定按照120日计算,其误工费7713元;原告住院15天,鉴定出院后护理期限45日,按农林牧副渔计算护理费3857元,予以支持。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被抚养人***15周岁、***10周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12521.3元,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1000元没有提供证据,结合原告治疗及鉴定的路程距离,酌定500元;复印费不属于事故直接损失,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共计104436.92元,由被告京华通公司承担62662.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京华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662.15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盛大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市叁度商贸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元、鉴定费1600元,由原告***承担810元,被告河北京华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承担2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千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