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2民初454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于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0633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
被告河北京华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大河路北马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5241297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卫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盛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367号东明综合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112075。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
被告任丘市叁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中华路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69404601E。
法定代理人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京华通电信器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盛大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叁度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夏千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