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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济源市南山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9001民初5008号
原告***诉被告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济源市南山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晋洋洋
书记员 王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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