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30民初5920号
原告江苏华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华邦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邦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2.5元,由原告江苏华邦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