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02财保38号
申请人:宿迁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691187833,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街道办事处3楼302-1号。
法定代表人:于航。
被申请人: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89622300J,住所地:扬州市甘泉街道七泉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宿迁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申请人宿迁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