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蒋振亚、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3115号之一
原告:蒋振亚,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贾保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甘泉街道七泉路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89622300J。
法定代表人:胡正勤,职务:经理。
被告:马大才,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卢飞,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蒋振亚诉被告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马大才、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洁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马大才、卢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振亚撤回对被告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马大才、卢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6.3元,减半收取1178.15元,由原告蒋振亚负担。
审 判 员 李明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 静
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