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7312号
原告:扬州明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六巷村苏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七泉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明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扬州明扬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