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476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路169号。 被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10.85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