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燕丹顺天通综合市场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民初920号
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丹顺天通综合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
法定代表人:范建新,经理。
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捷(北京)公司)与被告北京燕丹顺天通综合市场中心(以下简称北京燕丹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捷(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燕丹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捷(北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安装款2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500元,共计2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被告因燕丹汽配城扶梯项目,委托原告安装1台电梯,双方签订了《安装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J10783),合同总价25000元整,被告应分两期付款,第二期应于设备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周内,最晚不迟于设备发货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之日。合同签订后,现原告已按约安装调试完案涉电梯,然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结欠嘉捷股份安装款25000元。现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燕丹中心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9月28日,北京燕丹中心与嘉捷(北京)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编号15J10783),约定为完成北京燕丹中心向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所订自动扶梯1台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安装费25000元,付款方式为设备进场前7个工作日,北京燕丹中心应向嘉捷(北京)公司支付安装费总价50%的安装费预付款12500元,设备安装完毕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周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付清余款12500元,甲方最迟不晚于设备发货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之日支付。北京燕丹公司由于其自身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款项时,北京燕丹中心应向嘉捷股份公司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周金额为迟延支付安装费的千分之五,最多不超过安装费总价的百分之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015年10月22日,苏州琴源货运有限公司作为运输单位代北京燕丹中心从嘉捷股份公司提了合同约定的扶梯一台(合同号及设备号为15J10783);2015年10月23日,北京燕丹中心从苏州琴源货运有限公司处交接自动扶梯一台(合同号及设备号为15J10783),经与装箱清单明细核对,数量符合、箱子等包装完好,北京燕丹中心工作人员在该设备交接签字确认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2015年10月30日,北京燕丹中心作为扶梯使用单位、嘉捷(北京)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自动扶梯进行了安装。
2018年1月10日,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其分公司嘉捷(北京)公司向北京燕丹中心发送法务函,告知其本公司已完成设备供货及安装义务并移交北京燕丹中心,北京燕丹中心应于2018年1月25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26150元,其中设备款13650元及子公司嘉捷(北京)公司安装费12500元,如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支付,不但需要支付该笔款项还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北京燕丹中心于2018年1月20日前提供设备验收条件并与我司就报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逾期该司将以2018年1月20日或合同约定之日(两者先到之日为准)视为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之日。
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EMS向北京燕丹中心邮寄了该法务函,北京燕丹中心于2018年1月11日签收了该邮件。北京燕丹公司至今尚未支付安装费。
上述事实,有《设备安装合同》、设备交接签字确认单(代提货单)、设备交接签字确认单(现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法务函、邮单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嘉捷(北京)公司为北京燕丹中心安装自动扶梯,并签订安装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北京燕丹中心在收到嘉捷(北京)公司提供的安装自动扶梯后未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支付安装款25000元,应承担继续支付安装费的责任。故嘉捷(北京)公司要求北京燕丹中心支付安装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设备安装合同中约定了若北京燕丹中心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周金额为迟延支付安装费的千分之五,最多不超过安装费总价的百分之十,故江南嘉捷公司要求北京燕丹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北京燕丹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燕丹顺天通综合市场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及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燕丹顺天通综合市场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杜春龙
审判员  李 旭
审判员  姚小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