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农工商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6479号
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烔。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农工商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剑玲。
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农工商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佳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泓
书 记 员 宋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