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涿州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1民初2148号
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联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为4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苏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