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江南嘉捷(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3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植物园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1号楼7层3单元08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上诉人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