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3018号
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广,总经理。        
被告: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宋德伟,经理。        
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2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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