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2执保737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环城路。
被保全人: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保全人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36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查封被保全人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恒大首府3号楼109号房,丘地号7-4/608-2109,权利证号: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5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36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