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富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5581号
原告:长春富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西湖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春富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富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由长春富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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