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2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1民终14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691174.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4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3年1月4日、1月27日、3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
3.经到长春市房产、土地、公积金、保险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开放的、位于长春汽车开发区东至兴安路、***飞大路、***荫大道长春恒大首府(一期)3号楼109号【丘地号:XXX,面积:160.06平方米】。查封期限3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于2021年10月29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开放的、位于长春汽车开发区东至兴安路、***飞大路、***荫大道长春恒大首府(一期)11号楼111号【丘地号:XXX,面积:104.04平方米】。查封期限3年,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故无法处置。
上述财产查封到期前30日内,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或本案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不申请由此出现的查封财产解封、转移、流失所造成的损失及本案执行不能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长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