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4民初12号之一
原告:***,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被告:河北青林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63号汇特大厦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2986187Y。
法定代表人:李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栓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贵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青林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计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霍拥军
人民陪审员 郄佳龙
人民陪审员 郄加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