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民辖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青林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63号汇特大厦1509室。
法定代表人:李猛,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军生,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上诉人河北青林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河北青林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关系,也不认识,更没有损害被上诉人财产,所以不存在纠纷及侵权行为,既然没有证明存在财产纠纷及侵权行为的证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和提交的证据确定案件的案由和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上诉人郑军生在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上诉人赔偿其枣林地损失费、被毁损的枣树损失等,并提交了阜平县林业局出具的《询问笔录》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原审人民法院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郑军生主张并提交证据指向的被毁损枣林地位于河北省阜平县,属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雅莉
审 判 员 赵孟臣
审 判 员 胡振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苗壮壮
书 记 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