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2601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乾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大地联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2015)*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13775.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11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251205000120110001****帐户的存款14016.60元至本院在贵州*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4010001201100023402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