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大地联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2601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乾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大地联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2015)*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13775.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11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251205000120110001****帐户的存款14016.60元至本院在贵州*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4010001201100023402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