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民初181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0356W。
负责人:刘志勇,系该行行长。
被告: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经济开发区香山别苑17栋一单元10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60912374C。
法定代表人:李骥。
被告:李骥,男,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杨玖玖,女,1962年5月1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陈英,女,1966年1月17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潘德良,男,1968年11月1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居民身份证号:
被告:贵州省华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华伟中央城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H2FAE3L。
法定代表人:杨咏燕。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与被告贵州怡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骥、杨玖玖、陈英、潘德良、贵州省华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艳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