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0)兵10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81760589M。

法定代表人:马富裕,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住所地第十师一八五团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1025MB1B761114

负责人:涛,该团团长。

上诉人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 967.35元,减半收取6 483.68元,由上诉人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长     蓝 文 瑜

审  判         徐    雷

审    员    

 

 

年五月十三日

 

 

理    

                        书    记    员      宗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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