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

丹东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民初188号
原告:丹东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富裕。
原告丹东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石达赛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丹东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